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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白领之现状
2011-04-17 20:10:38 来源:向鹏
刚刚闻讯普华永道女白领突然病亡的消息,今又一位房产中介公司员工“猝死”,让人不禁让人重新回头反省自己,这现今被称作“过劳死”的状况,凸显了我国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漠视与缺失。
其实我国早在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就有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对比法条规定来反观现状,现在尤其是在大城市,公司加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晚上写字楼里面经常都是灯火辉煌,办公室里面永远是一副热火朝天的景象,大家仿佛脑子里面都全是工作内容,总是感觉时间不够,恨不得一天能有四十八小时的时间来使用。。。常常有人羡慕白领的高薪与地位,又有几个人注意到他们的背后又是多少个无休止的加班与熬夜,换来的却是今天的“过劳死”。
作为劳动者,加班是无可奈何,用人单位永远都会说从来没强迫员工加班,在如今的文明社会,又有几个单位会真正的明文规定员工必须加班?当前员工进入公司很多都有业绩考核,很多公司也将其作为衡量员工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甚至还有不达标者直接予以解雇。面对如此压力,唯有通过加班来完成自己的业务量,故大家皆以效仿,人人都在加班,竞争带来了人们工作的动力,同时也在一步一步摧残着自己的身体,当人们都在用消耗自己身体的方式换来所谓光鲜的生活,然而身体对你“say no”的时候,所有的一切也已化为乌有,即便这样,大家也都同样趋之若鹜,因为谁都懂得“优胜劣汰”的道理。
我不禁想起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的工资报酬。然而现实中,几乎很少有人主动去跟单位要求“加班费”,一来大家已经视加班为“家常便饭”,二来即使有心主张,也怕与单位闹翻丢了饭碗而放弃。直到最后离职,方撕破脸皮开始讨要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这也就是现在很多劳动者在离职后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原因,既然此时才“如梦初醒”,为何不在日常工作中适时注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当身体说“不”的时候,我们也是否能勇敢的说出“不”。
机器也需要休息,更何况是我们的区区肉体,如果真是想用自己年轻去“赌博”未来,过劳死也许还会继续徘徊在我们的耳边。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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