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鹏律师网
xiangpe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遭遇交通事故 “责任比例”赔付
2013-10-15 16:40:36 来源:向鹏
随着汽车的普及性,购买保险也成了“家常便饭”,随之而来的保险公司拒赔或少赔情况也相应而生,笔者最近就接到了一则咨询:
某车主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该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在车辆修理好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称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车修理费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该车主向笔者求助,保险合同该条款的约定是否“生效”。
笔者查看了保险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条款中约定按照“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保险人按7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但消费者购买了该保险之后,是否就必须要接受该合同条款约束了呢?
从合同法分析,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其次,如果该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应属无效。就本案当中的条款来看,如果依据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付的原则,岂不是有鼓励消费者承担“全责之嫌”?再者以行政责任认定确定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有失公允,且该约定的前提是第三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在未收到第三者赔偿的前提下,投保人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本案经笔者代为起诉后,经过法院的调解,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理赔意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提醒:“格式合同”在生活中普遍存在,消费者遭遇纠纷之时,应当及时咨询律师,并保留好与对方交涉的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
向鹏律师
2013.10.15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