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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事情,两个版本?

2011-08-29 22:08:06 来源:向鹏


一件事情,两个版本?

  最近许云鹤这个名字大家又熟悉了,网络上大多冠以“天津版彭宇”的名号,对于其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助人为乐”的争论,网络几乎全部倒向了许云鹤,就在天津中院开庭当天结束后,当王秀芝一家从法院出来后,面对的无一是围观群众的道德谴责,甚至他们招的出租车司机最后也拒载他们。道德的力量无疑是巨大的,但为什么一审法院判决却让世人都如此难以接受了?

  一审法院认定许云鹤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的原因在于:许云鹤在并道之后发现王秀芝距此仅4到5米,而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王秀芝作为行人发现车辆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失措,其倒地必然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笔者认为此结论有待商榷。

  交通事故作为一般普通的侵权案件,应当符合侵权案件的的四个要素: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联系以及存在过错。就本案而言,作为原告的王秀芝并不能充分证明其受伤是由于许云鹤的“过错”所致,即无法确认二者之间有因果联系。首先,现场没有目击证人可以作证,至少目前没有找到;其次,事故之后的司法鉴定报告以及医院医生的证明,也无法证明王秀芝确系由许云鹤过错所致。鉴定报告而是用了一个很“中立”的表述:既无法确定王秀芝是自己摔伤所致,也无法确定是由许云鹤所致。再次,事发现场没有监控探头,无法还原事发经过,导致这件事情双方各执一词,无法确定。

  一审法院认定,许云鹤驾驶未购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车辆上路,存在过错,但笔者认为,是否购买交强险与本案的发生没有直接联系。为什么要规定交强险,就是充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即使许云鹤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强制险而上路,存在过错,难道就以此认定王秀芝的受伤就是与许云鹤有“因果联系”,法院的上述结论太过牵强,就连许云鹤本人也说,马路上那么多车辆,每辆车离王秀芝都很近,那岂不是每辆车都有责任呢?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但大家不要忘记,公平原则只适用于在法律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而在交通事故处理当中,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其受伤与被告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公平原则,看似照顾了无辜的“受害方”,却在无形中伤害了肇事方的利益,牺牲一方的正当利益来保证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公平”也是不公平的。

  今天新闻又报道了在江苏一起类似的事故,但因当时有监控探头,所以事故真相很容易就浮出水面,但又一次不得不让我们深思,我们的道德水平难道下滑的如此厉害?道德是没有强制力的,如果仅仅依靠道德,那法律也不将存在;当道德不足以调节整个社会的时候,法律是人们心中最后的“正义的天平”,由衷的希望,二审的天平不要再倾斜,法律保障的不是某一方的利益,而是人们心中对于法律神圣的向往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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