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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辨事实婚姻
2012-05-15 09:38:03 来源:向鹏
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结婚证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效力,但笔者在接待咨询中发现:部分当事人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时候,却不停的强调我们是“事实婚姻”,那么什么是事实婚姻了?
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而共同生活的所形成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男女双方同居行为应当在1994年2月1日之前;
2、同居行为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所谓婚姻实质要件即不存在法律上规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具体可以参见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笔者不再赘述。
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已经明确: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在上述时间之后男女双方满足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律师注:事实婚姻的男方双方应当没有配偶,如果有配偶则有可能构成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是指一方在前婚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同居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依然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笔者在此提醒诸位,事实重婚也是可以构成重婚罪而构成犯罪的,各位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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